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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5民初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孝林与被告周学强、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孝林,周学强,周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5民初1173号原告:王孝林,男,生于1973年2月22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正华,高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学强,男,生于1977年8月10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高县。被告:周伟,男,生于1976年4月21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高县。原告王孝林与被告周学强、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王孝林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民事权利处分权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孝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王孝林负担。审判员  李远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雨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