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5民初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孝林与被告周学强、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孝林,周学强,周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5民初1173号原告:王孝林,男,生于1973年2月22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正华,高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学强,男,生于1977年8月10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高县。被告:周伟,男,生于1976年4月21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高县。原告王孝林与被告周学强、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王孝林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民事权利处分权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孝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王孝林负担。审判员 李远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雨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