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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2执7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与陈春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陈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02执755号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住所地:三门峡市崤山路中段**号。代表人:焦启民,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春燕,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与被执行人陈春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三门峡湖滨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陈春燕的银行存款、车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陈春燕下落不明无法找到,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原锋人民陪审员  吕光杰人民陪审员  康林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红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