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4002财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5-21

案件名称

游元清、杨风云与崔刚、唐雪莲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游元清,杨风云,崔刚,唐雪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2财保199号申请人:游元清,住伊宁市。申请人:杨风云,住伊宁市。被申请人:崔刚,住伊宁市。被申请人:唐雪莲,住新源县阿热勒托别镇。申请人游元清、杨风云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28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游元清、杨风云以其位于伊宁市经济合作区上海路以东苹果社区二期9号楼3单元2层201室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游元清、杨风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游元清、杨风云位于伊宁市经济X区X路以东X二期9号楼3单元2层201室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二、冻结被申请人崔刚位于伊宁市斯大林街6巷23号2号楼1单元111号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或被申请人唐雪莲在中国农业银行伊犁州分行新华路支行,账号×××内的存款280000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晓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饶思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