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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77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7722苏越与江阴市周庄尚品钱柜歌厅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越,江阴市周庄尚品钱柜歌厅

案由

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7722号之一原告:苏越,男,1955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北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勇,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市周庄尚品钱柜歌厅,注册号320281600860072,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宗言村步行街。经营者:赵海斌,男,1980年9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伟,男,1984年12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该歌厅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玲,江苏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越诉被告江阴市周庄尚品钱柜歌厅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苏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苏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越撤诉。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原告苏越已预交),由原告苏越负担。审 判 长  王 芳审 判 员  徐芝若人民陪审员  云静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余 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