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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执3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河南金苑种业有限公司与张洪涛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金苑种业有限公司,张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3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南金苑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广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洪涛,男,1959年12月20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河南金苑种业有限公司与张洪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洪涛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洪涛的银行存款866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翟光波审判员  李 祯审判员  耿贺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豪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