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执3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河南金苑种业有限公司与张洪涛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金苑种业有限公司,张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3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南金苑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广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洪涛,男,1959年12月20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河南金苑种业有限公司与张洪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洪涛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洪涛的银行存款866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翟光波审判员 李 祯审判员 耿贺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豪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