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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仇发文与刘连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仇发文,刘连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1053号申请执行人:仇发文,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刘连莹,女,汉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仇发文与被执行人刘连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刘连莹名下座落于周村区永安南路以东、新建路以北盛康香悦兰亭二期1号商住楼020201号,备案编号为:20160811IBY4STRVWVHB,预售证号为:Y06-1002158的房产。现因申请执行人仇发文与被执行人刘连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仇发文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连莹名下座落于周村区永安南路以东、新建路以北盛康香悦兰亭二期1号商住楼020201号,备案编号为:20160811IBY4STRVWVHB,预售证号为:Y06-1002158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马永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李旭东书 记 员 丁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