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执17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陈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21执1765号移送执行人:濉溪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被执行人:陈军,男,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现住安徽省蒙城县。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的(2017)皖0621民初22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军的存款659.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芳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