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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6执9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淑红、林龙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红,林龙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6执980号申请执行人王淑红,女,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林龙一,男,197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淑红与被执行人林龙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栖霞市人民法院制作的(2015)栖城民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林龙一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桃村分理处账户62×××70上的存款元,至栖霞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翔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曲鹏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