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01民初44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王柯堂与胡彬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柯堂,胡彬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4440号原告:王柯堂,男,1976年5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库尔勒市。被告:胡彬,男,1985年2月8日出生,汉族,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受理原告王柯堂与被告胡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柯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王柯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丽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