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121财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荣秋与王雨顺、陈勉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荣秋,王雨顺,陈勉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1财保135号原告:王荣秋,男,1972年出生,住永州市祁阳县。被告:王雨顺,男,1951年出生,住永州市祁阳县。被告:陈勉粮,女,1951年出生,住永州市祁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荣秋诉被告王雨顺、陈勉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王雨顺、陈勉粮的财产及收入。本院认为,原告王荣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王雨顺、陈勉粮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柏抗越审 判 员  张 琼人民陪审员  申清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向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