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1执5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刘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1执555号申请执行人刘灵,男,198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身份证号码422121198404052812。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为黄冈市黄州大道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352068438。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灵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207)鄂1121民初934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1民初9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秋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福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