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108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陈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0830号申请人:陈雯,女,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鹏飞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彦飞(夫妻关系),男,198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鹏飞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经理,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云(公司推荐),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鹏飞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法务部经理,住天津市南开区。申请人陈雯与被申请人陈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陈雯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陈朝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里×××房产。申请人陈雯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雯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朝名下坐落于天津市××红旗××路××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陈雯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程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妍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