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2民初20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文桂与林水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桂,林水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SHAPE*MERGEFORMAT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2民初2044号原告:张文桂,男,197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福建省云霄县,被告:林水金,男,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福建省云霄县,原告张文桂与被告林水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张文桂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文桂与林水金已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其向本院提出撤诉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文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文桂负担。审判员 吴素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小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