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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21民初14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从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从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21民初1432号原告: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佛冈县石角镇振兴北路88、90、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179624478X4。法定代表人:麦瑞勇,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石恒,该社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钊洪,该社职员。被告:郑从彰,男,194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郑从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8日以被告已结清欠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准许原告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4元,减半收取计847元,由原告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曾锦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晓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