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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执异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云集支行、柳长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云集支行,柳长群,湖北星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依思雅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执异91号异议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云集支行,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二马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879165040T。负责人梁云杉,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建,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云集支行副行长。代理权限:特别代理。申请执行人柳长群,女,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湖北星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金猇路。法定代表人曾士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依思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乐天溪镇三峡坝区移民生态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曾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05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柳长群与被执行人湖北星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依思雅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云集支行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云集支行(以下简称工行三峡云集支行)称,本院在对湖北依思雅服饰有限公司位于宜昌市胜利四路76号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进行委托评估拍卖中,有关行为违反规定。具体理由为:1、未按规定向作为本案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异议人送达资产评估报告,剥夺了异议人对抵押物评估价格提出异议的权利。2、上述被评估拍卖的资产系异议人的融资抵押物。根据《拍卖、变卖财产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应在每一次拍卖前通知已知的担保权人到场。但本院仅是在第二次拍卖流拍后,才同申请执行人柳长群一起到异议人的上级单位工行三峡分行,口头通知其已对异议人的抵押物进行了两次拍卖、流拍事宜,剥夺了作为担保物权人的异议人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3、房地产评估价格过高,明显超出合理范围。2010年3月,湖北依思雅服饰有限公司为异议人设定抵押时,宜昌华融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同一标的物做出的评估价值仅有1782.32万元,2015年国佳资产公司的评估价格为4797.3万元,明显高于宜昌市当地房地产指导价格。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国佳评房字第××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及依据该评估报告所作的三次委托拍卖行为,并对上述房地产重新委托评估,依据重新委托评估的结果,重新启动对房地产的拍卖程序。申请执行人答辩称,1、异议人并非本案当事人,仅仅是案外人,根本无权干涉正常的执行程序。2、异议人提出的三条重新评估理由都不成立。首先,异议人认为法院未按规定向其送达评估报告,与事实不符。法院就评估报告多次进行公告,异议人自己也承认在执行标的二次流拍后,法院在异议人的上级单位工行三峡分行送达了资产评估报告(2016年2月)。且自2016年初,法院及申请人多次与工行提出以评估结果进行协商以物抵债事宜,工行并未就评估结果提出异议。此时提出异议已超过期限。其次,自资产拍卖过程中,每次拍卖都是按法律程序提前15天进行公告,公告也是法律认可的送达的方式之一,最后,房地产评估价格过高,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理由不能成立。两次评估报告的估价时点相差五年半,不具有可比性,且2010年至今,正是房地产高速发展时期,宜昌同地段的房地产几乎翻了三倍。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异议人所提的理由均不是重新评估的法定理由。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柳长群与湖北星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依思雅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柳长群的申请,于2015年8月17日委托武汉国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以下简称国佳评估公司)对湖北依思雅服饰有限公司位于宜昌市胜利四路76号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国佳评估公司出具国佳评房字第××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确定评估价值为4797.3万元。2015年11月16日,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柳长群的拍卖申请,作出(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33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湖北依思雅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宜昌市××5936.77平方米的一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239809)以及3276.29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宜市国用(2007)字120201014-1号]及其地上建筑物。2015年12月2日,本院委托拍卖公司以评估价4797.3万元对该房地产进行第一次拍卖,因无人竞买流拍,本院对上述资产先后降价20%、10%进行了第二、三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17年6月7日,本院向异议人工行三峡云集支行送达(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336号通知,要求异议人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表示是否申请或同意将上述房地产以物抵债。本院认为,评估报告是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作出的,人民法院对评估报告异议的审查事项限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评估程序是否严重违法的问题。异议人提出的评估价格过高问题,不属于异议审查范围。评估价格是辅助法院确定拍卖保留价的手段,最终仍需经由市场检验。在评估机构作出资产评估报告后,本院当时未向异议人送达,但在拍卖过程中异议人知晓评估结果并收到该资产评估报告,实体上并不损害异议人的利益,故本院的执行行为并无不当。综上,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云集支行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史志高审判员  苏 林审判员  杨 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