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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81民初9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尹焕青与徐孙兵、南宫市联华超市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焕青,徐孙兵,南宫市联华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1民初976号原告:尹焕青,女,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被告:徐孙兵,男,198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被告:南宫市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宫市育才路东侧胜利街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1693471402Q。法定代表人:邵联放,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尹焕青诉被告徐孙兵、南宫市联华超市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尹焕青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焕青撤诉。案件受理费4330元,减半收取计2165元,由原告尹焕青负担。审 判 长  孙忠远审 判 员  宋永真人民陪审员  苗振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彭英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