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民初16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牛延起与于萍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延起,于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2民初1653号原告:牛延起,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于萍,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原告牛延起与被告于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2017年10月11日,原告牛延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牛延起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牛延起负担。审判员 邢利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胜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