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民终14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辽宁黑土地农资有限公司昌图分公司与姜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辽宁黑土地农资有限公司昌图分公司,姜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民终14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黑土地农资有限公司昌图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昌图镇昌盛小区二期5号楼。法定代表人:王铁辉,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参,男,1994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昌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佳斌,昌图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辽宁黑土地农资有限公司昌图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姜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昌图县人民法院(2017)辽1224民初3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辽宁黑土地农资有限公司昌图分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辽宁黑土地农资有限公司昌图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辽宁黑土地农资有限公司昌图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 效 义审判员 应琦审判员臧红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黎 正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