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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638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天津市津南区民丰建筑机械租赁站与宋瑞旗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津南区民丰建筑机械租赁站,宋瑞旗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63857号原告:天津市津南区民丰建筑机械租赁站,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东西庄房村。经营者:金民生,男,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宋瑞旗,男,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原告天津市津南区民丰建筑机械租赁站与被告宋瑞旗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孙 斌人民陪审员 王 羽人民陪审员 宁培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葛新新书 记 员 于长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