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21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许积艳、荣成市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积艳,荣成市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2167号申请执行人许积艳。被执行人荣成市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荣成市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民初35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支付款项。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民初355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 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季永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