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81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贺春申请执行狄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贺春,狄桂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81执448号申请人张贺春,男,195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被执行人狄桂娟,女,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张贺春申请执行狄桂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9日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019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贺春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狄桂娟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规定的限期内���行判决义务,被执行人狄桂娟至今未履行判决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相关财产。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将被执行人狄桂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狄桂娟无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兴民初字第0194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忠山审判员 杨晓东审判员 徐国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冰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