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执24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2-06
案件名称
翟少锋诉湖南省奥斯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少锋,湖南省奥斯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2488号申请执行人翟少锋,男。被执行人湖南省奥斯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黄兴南路步行商业街西厢北栋2-4楼。法定代表人符光。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3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7)湘0103民初8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租金6110元,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合计621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省奥斯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21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石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杜健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