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民初68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诉侯静荣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侯静荣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2民初6892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负责人:程清洁。委托代理人:杨云涛。委托代理人:曹国辉。被告:侯静荣,女。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诉被告侯静荣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6元,退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审判员 蒋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