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2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惠广、何香琴、何群英、何柏桃与被执行人黄明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惠广,何香琴,何群英,何柏桃,黄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汉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2执201号申请执行人何惠广,男,1973年1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田夫,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何香琴,女,1974年11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田夫,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何群英,女,1970年11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田夫,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何柏桃,男,1945年12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何田夫,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黄明亮,男,1968年12月16日,汉族。申请执行人何惠广、何香琴、何群英、何柏桃与被执行人黄明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汉寿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的(2016)湘0722民初67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明亮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何惠广、何香琴、何群英、何柏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黄明亮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何惠广、何香琴、何群英、何柏桃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黄明亮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何惠广、何香琴、何群英、何柏桃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