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民初36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高星星与李湘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星星,李湘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3693号原告:高星星,男,198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被告:李湘成,男,197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星星与被告李湘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烨代理审判员 周 燕人民陪审员 吴焕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潘雨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