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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民初36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高星星与李湘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星星,李湘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3693号原告:高星星,男,198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被告:李湘成,男,197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星星与被告李湘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烨代理审判员 周 燕人民陪审员 吴焕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潘雨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