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1026执8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霍开勇与被执行人吴隆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开勇,吴隆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6执84-3号申请执行人霍开勇,男,汉族。被执行人吴隆虎,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霍开勇与吴隆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隆虎应向申请执行人霍开勇清偿借款4164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32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经私下协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由被执行人分期偿还。现申请执行人霍开勇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1026执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国华审判员  程 凡审判员  贾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