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3122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杨金莲与杨顺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莲,杨顺云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2民初605号原告:杨金莲,女,1947年9月19日出生,住泸溪县武溪镇。被告:杨顺云,男,1963年2月1日出生,住泸溪县武溪镇。原告杨金莲诉被告杨顺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杨金莲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金莲撤诉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莲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金莲负担。审判员  李书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石湘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