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2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符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2刑初61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符某,男,199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广东省雷州市人,户籍所在地雷州市,现住雷州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15日被抓获并羁押,次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雷检公诉刑诉(2017)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某涉嫌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政文、书记员周罗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符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5日21时许,购毒人员王某通过电话联系“妃亮”,要购买人民币100元毒品。“妃亮”称没空,让王某跟被告人符某购买,并将符某的电话提供给王某。随后,王某通过电话联系符某,表示要购买人民币100元毒品,符某同意。双方约定在雷州市龙门镇镇政府门口附近交易。在约定地点相遇后,王某付给符某人民币100元,接着,符某递给王某一小包透明胶袋包装的毒品。交易完毕后,雷州市公安局民警将符某当场抓获,并从符某处缴获人民币100元和手机一部。同时,民警接受王某提交的一小包毒品。经称量,涉案毒品净重为0.29克。涉案毒品经鉴定,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针对上述事实的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符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符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适用法律均无异议,并表示已知错,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在公安机关的特情安排下,于2017年2月15日21时许,购毒人员王某通过电话联系绰号叫“妃亮”的人,提出欲购买人民币100元毒品。“妃亮”称没空,让王某联系被告人符某购买,并提供了被告人符某的联系电话。接着,王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符某,提出欲购买人民币100元冰毒毒品。被告人符某表示同意,并约定在雷州市龙门镇人民政府门口附近交易。随后,被告人符某携带1小包毒品到达约定地点与王某相遇。双方相遇后,被告人符某将1小包用透明胶袋包装的毒品贩卖给王某,王某便将毒资人民币100元付给被告人符某。双方刚交易完毕,即被现场伏击的雷州市公安局金星派出所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当场接受王某提交刚向被告人符某购买的毒品1小包,缴获了被告人符某毒资人民币100元、土豪金色OPPO牌手机1部。经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符某贩卖的1小包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查明,雷州市公安局金星派出所于2017年2月15日在见证人陈某的现场见证下,与被告人符某对涉案的1小包毒品进行现场称量,称量结果为净重0.29克。被告人符某对此称量结果无异议。庭审中,被告人符某对此称量结果及理化检验检验报告的检验意见亦均无异议。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物证: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0.29克、毒资人民币100元、土豪金色OPPO牌手机1部;2、书证: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毒资说明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赃款赃物收据、涉案物品移交清单、涉案财物清单、呈请实施控制下交付报告书、被告人符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3、证人王某的证言;4、被告人符某的供述和辩解;5、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称量笔录及照片;6、辨认笔录和辨认相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被告人符某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证据确实、充分,且来源合法,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而非法贩卖,且贩卖净重为0.2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符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符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又鉴于本案属于公安机关通过特情引诱侦破的案件,本院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扣押随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0.29克属违禁品,依法应予以没收销毁;缴获随案的土豪金色OPPO牌手机1部是被告人符某供其犯罪使用的本人财物,依法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缴获随案的毒资人民币100元,由侦办机关依法处理。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保护公民身心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符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2017年11月14日止)。二、扣押随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0.29克,予以没收销毁;缴获随案的土豪金色OPPO牌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缴获随案的毒资人民币100元,由侦办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林生审 判 员 陈宁宁人民陪审员 吴祥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游淼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甲基苯丙胺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