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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执9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春兰与被执行人陈荣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春兰,陈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944号申请执行人:周春兰,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陈荣,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周春兰与被执行人陈荣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365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周春兰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荣给付赔偿款4355.22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50元。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荣与张某某为夫妻关系,其二人在银行有存款,该银行存款系夫妻共同财产,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荣与及其丈夫张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4405.2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