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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8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执行人与吕凤山、周宏鹏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钢,吕凤山,周宏鹏,迟新礼,孙增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8执379号申请人执行人:王玉钢,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吕凤山,黑龙江省八五四农场农牧业综合发展中心水稻种植户。被执行人:周宏鹏,无职业。被执行人:迟新礼,黑龙江省八五四农场12队水稻种植户。被执行人:孙增友,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钢与被执行人吕凤山、周宏鹏、迟新礼、孙增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迟新礼自动履行执行标的款及各项费用102536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延期利息。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已全部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8108执3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荣锦审判员  孙树红审判员  梁 需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