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8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执行人与吕凤山、周宏鹏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钢,吕凤山,周宏鹏,迟新礼,孙增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8执379号申请人执行人:王玉钢,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吕凤山,黑龙江省八五四农场农牧业综合发展中心水稻种植户。被执行人:周宏鹏,无职业。被执行人:迟新礼,黑龙江省八五四农场12队水稻种植户。被执行人:孙增友,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钢与被执行人吕凤山、周宏鹏、迟新礼、孙增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迟新礼自动履行执行标的款及各项费用102536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延期利息。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已全部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8108执3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荣锦审判员 孙树红审判员 梁 需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