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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62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任秋霖与四川上善本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秋霖,四川上善本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6273号原告:任秋霖,女,198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李梅,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四川上善本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羊子山路68号4栋2单元10层18号。法定代表人:常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娇,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原告任秋霖与被告四川上善本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任秋霖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任秋霖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范明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