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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民初47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重庆市维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维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4761号原告:重庆市维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78号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39806301Q。法定代表人:唐尧,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明,男,1980年12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县。原告重庆市维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重庆市维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维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明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维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重庆市维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德秀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吕文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