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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7民初180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朱玲玲与上海诚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刘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玲玲,刘建兵,上海诚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7民初18079号原告:朱玲玲,女,198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开香,男,197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被告:刘建兵,男,195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被告:上海诚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刘建兵,董事长。以上两名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峥,上海申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玲玲与与被告刘建兵、被告上海诚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玲玲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巧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汪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