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5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向名与王海斌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平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晋0425执145号王海斌:你与王向名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的(2017)晋0425民初2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向名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王海斌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向名劳务工资6683元;(2)被执行人王海斌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顺县支行户名:平顺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04-775001040013766行号:103166577507特此通知执行员 :原青林书记员 : 张 婧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风险提示: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将视情节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