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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执25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周勇、余元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东,周勇,余元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2502号申请执行人刘广东,男,汉族,1973年2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被执行人周勇,男,汉族,1965年5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被执行人余元珍,女,汉族,1964年10月02日出生,住成都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民初32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刘广东申请执行周勇、余元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19841元及利息,执行费1698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洋审判员 丁 轮审判员 何金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毛海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