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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80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霍健与王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霍健,王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80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霍健,男,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昆明北街委托代理人:张伟,辽宁法大(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淼,男,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委托代理人:刘柏逸,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上诉人霍健与被上诉人王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2民初5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已经查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关系客观存在,目前双方当事人仅在还款数额存在争议。庭审期间,借款人王淼自认尚欠出借人霍健借款本金为24992元,2017年8月24日霍健提交欠款说明称“尚欠本金33600元”,2017年9月7日霍健提交欠款说明称“尚欠本金26942.96元”。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事实,针对在分配举证责任时,应将还款的举证责任分配给款项的借用人。而本案中,一审法院将还款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给了款项的出借人,有违常理。因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还款事实属于本案基础争议事实,该案件基础事实不清,按照民事法的规定应发回重审,由一审法院重新进行审理,查明争议的还款事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2民初593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456元,退还霍健。审判长  王庆利审判员  冯立波审判员  孔祥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教添茹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