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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7执1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高桂花、高小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桂花,高小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7执1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桂花,女,1955年9月23日生,汉族,住井陉矿区。被执行人高小文,男,1955年9月12日生,汉族,住井陉矿区。本院在执行高桂花与高小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即(2017)冀0107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各项赔偿款共计85101.23元。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对被执行人住所进行搜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执行员  许育哲执行员  杨志书执行员  郭立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