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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4民初17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西宁上浦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西宁市残疾人联合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宁上浦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西宁市残疾人联合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4民初1721号原告:西宁上浦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现住址,西宁市城西区虎台二巷18号4好楼222室。法定代表人:费国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胜志,青海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富青(身份证号码:×××)男,汉族,1968年8月5日生,该公司经理,住西宁市城中区凤凰山路276-7号。被告:西宁市残疾人联合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9号。负责人:孙军,该组织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鲁卧领,青海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凌霄,男,汉族,1978年1月8日生,该组织办公室干部,住西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宁上浦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宁市残疾人联合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西宁上浦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宁上浦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宁上浦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宁市残疾人联合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960元,减半收取5845元,由原告西宁上浦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大庆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悦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