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2民终13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谢龙与被上诉人何明志、张素清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龙,何明志,张素清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终13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龙,男,汉族,1973年11月26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明,株洲市法学会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明志,男,汉族,1967年5月14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素清,女,汉族,1966年6月6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少钦,株洲市南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谢龙与被上诉人何明志、张素清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203民初2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16)湘0203民初255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谢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 艳审 判 员 曹 阳代理审判员 曾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菁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