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528民初12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海林与中国移动湖北有限公司长阳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林,中国移动湖北有限公司长阳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8民初1214号原告李海林,男,1970年4月3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告中国移动湖北有限公司长阳分公司,住所地为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李海林与中国移动湖北有限公司长阳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李海林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海林撤回本案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海林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李海林负担。审判员  万姝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晓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