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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3民特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连军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连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3民特56号申请人: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依安镇明安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臧仕国,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宋东峰,男,198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该社员工,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被申请人:杨连军,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黑龙江省依安县。申请人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杨连军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称:2016年6月30日,申请人与借款人杨连军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借款75万元,借款到期日为2017年6月25日,约定月利率8.82‰,借款采取房屋所有权抵押担保方式,抵押物为被申请人杨连军个人所有的、位于依安县依安镇金鼎家园1号楼5号、房权证号为依房权证依字第XX**号、面积为198.86平方米的房屋。贷款到期后,经申请人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多次催收,借款人杨连军拒不履行上述75万元贷款本息的还款义务。综上,申请人为实现抵押担保物权,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望依法支持申请人的申请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杨连军以其为所有权人的、位于依安县依安镇金鼎家园1号楼5号、房权证号为依房权证依字第XX**号、面积为198.86平方米,用途为商服的房屋作为本案75万元的借款抵押,并办理房屋抵押登记,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未提出实质性异议,并放弃5日权利异议期,并同意立即对该房屋进行依法拍卖、变卖。因本案75万元债权到期后,被申请人未按约定向申请人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应依法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杨连军作为所有权人的、位于依安县依安镇金鼎家园1号楼5号、房权证号为依房权证依字第XX**号、面积为198.86平方米、用途为商服的房屋,申请人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所得款项在75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范围内优先受偿。申请费100元,由被申请人杨连军负担。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员  刘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倪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