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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129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周裕海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周裕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1298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佛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负责人:吴道武。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乔、陈旺,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裕海,男,198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周裕海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周裕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周裕海信用卡欠款未还(卡号:62×××43),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周裕海偿还信用卡本金15332.88元、利息1373.11元、取现手续费42元、消费分期手续费151.25元、滞纳金560.28元(计算至2016年12月4日),违约金320.15元(自2017年1月1日起算)(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17年7月5日止,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2、被告周裕海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周裕海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5332.88元及利息1373.11元、滞纳金560.28元、消费分期手续费151.25元、取现手续费42元(上述利息暂计至2017年7月5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周裕海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元,由被告周裕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许红青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黎逸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