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刑初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吕娟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6刑初1068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娟,女,汉族,1974年12月23日出生,2017年6月15日因本案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昌检公诉刑诉[2017]10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娟犯贩卖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娟于2017年6月15日1时许,在武汉市武昌区武南一村90号-30号其家中,将1小袋红色圆形片剂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给曹某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并搜缴上述交易的物品。经称量及鉴定,所查获的物品为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0.37克。公诉机关认为吕娟具有自愿认罪等量刑情节,建议在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之间量刑。被告人吕娟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娟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17年11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韩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姚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