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民初50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市环翠区羊亭君得利五金营销处与被告魏显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环翠区羊亭君得利五金营销处,魏显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5039号原告:威海市环翠区羊亭君得利五金营销处,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经营者:段军,男,汉族,住乳山市。被告:魏显正,男,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威海市环翠区羊亭君得利五金营销处与被告魏显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市环翠区羊亭君得利五金营销处撤诉。案件受理费32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丰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潘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