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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1民初24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唐富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富生,扶春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1民初2423号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国富,董事长。被告:唐富生,男,198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扶春桃,女,198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富生、扶春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阳农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祁阳农村��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祁阳农商行负担。审判员  汤晶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姣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