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002民初21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郴州市佳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罗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郴州市佳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罗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2135号原告:郴州市佳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桐梓坪路食品加工城7幢101号。法定代表人:高铅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雄,湖南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海,男,1986年9月8��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市佳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郴州市佳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郴州市佳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郴州市佳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郴州市佳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肖 文人民陪审员  杨小宁人民陪审员  ��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 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