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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7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刘西松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西松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627刑初169号公诉机关天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西松,男,1993年8月10日生于贵州省天柱县,侗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天柱县。2017年3月31日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柱县看守所。天柱县人民检察院以天柱检公诉刑诉(2017)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西松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香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西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5月8日,被告人刘西松以出售二手苹果6手机为由,使用QQ与被害人张某1商定购机价格后,刘西松要求张某1先支付货款定金后再发货,张某1使用支付宝先后向刘西松支付了800元人民币的手机款,收到款后刘西松便将张某1的QQ好友拉黑且未给张某1发货,刘西松非法获利800元人民币。2、2016年5月28日,被告人刘西松以出售二手手机为由,被害人罗某使用QQ与刘西松商定价格后,刘西松要求罗某支付货款定金后方可发货,罗某使用支付宝先后向刘西松支付了630元人民币的手机款,收到款后刘西松便将罗某QQ拉黑且未给其发货,刘西松非法获利630元人民币。3、2016年6月21日,被告人刘西松以出售二手相机为由,使用微信与被害人朱某商定价格后,刘西松要求朱某支付货款后方可发货,朱某便使用支付宝先后向刘西松支付了1300元人民币的相机款,收到款后刘西松便将朱某的微信好友拉黑且未给朱某发货,刘西松非法获利1300元人民币。4、2016年8月26日,被告人刘西松以出售二手相机为由,使用微信与被害人陈某商定1400元的二手相机价格后,刘西松要求陈某先支付货款再发货,陈某便用微信红包先后分四笔向刘西松共支付了800元人民币的购相机款,收到款后刘西松便将陈某拉黑并未给陈某发货,刘西松非法获利800元人民币。5、2016年9月14日,被告人刘西松以出售二手相机为由,使用微信与被害人林某商定价格后,刘西松要求林某先支付货款后再发货,林某便用微信先后向刘西松支付了1400元人民币的相机款,收到款后刘西松未给林某发货,刘西松非法获利1400元人民币。6、2016年10月10日,被告人刘西松以出售二手相机为由,使用百度贴吧帐号与李某商定价格后,刘西松要求李某先支付货款后方可发货,李某使用支付宝先后分两笔向刘西松支付了1100元人民币的相机款,收到款后刘西松未给李某发货,刘西松非法获利1100元人民币。7、2016年11月7日,被告人刘西松以出售二手苹果6S手机为由,使用QQ与梁某商定价格后,梁某通过支付宝向刘西松支付了2000元人民币的购机款。次日,刘西松又以出售手机后自己需要购买苹果7手机还欠钱为由,要求梁某再向其转帐200元人民币才发货,后梁某再次使用支付宝向刘西松支付了200元人民币,收到款后刘西松便将梁某的QQ拉黑且未给梁某发货,非法获利2200元人民币。8、2016年11月8日,被告人刘西松以出售二手相机为由,使用QQ与薛某商定价格后,刘西松要求薛某先支付货款后方可发货,薛某使用支付宝向刘西松支付了500元人民币的相机款后,刘西松又要求支付余款,否则不发货,薛某又使用支付宝向刘西松支付了500元人民币的相机款,收到款后刘西松便将薛某QQ拉黑且未给薛某发货,刘西松非法获利1000元人民币。9、2017年1月8日,被告人刘西松以在京东商城使用刘西松的京东白条帮助熊某购买6599元的电脑为由,刘西松与熊某商定,熊某分期向刘西松偿还购电脑款,双方达成协议后刘西松便在京东商城以货到付款的方式给熊某预定了一台价格6599元的电脑,预定后刘西松便要求熊某向其支付第一期还款及手续费,熊某看到订单后便使用其母亲张某3的支付宝帐号向刘西松支付了第一期还款及手续费800元人民币,次日,送货员将电脑送给熊某时要求其支付6599元的货款,熊某再次与刘西松联系时已无法联系上,刘西松非法获利800元。10、2017年3月2日,被告人刘西松以出售二手电脑为由,使用微信与被害人董某商定价格后,刘西松要求董某支付货款后方可发货,董某便使用微信先后向刘西松支付了670元的购电脑款,收到款后刘西松便将董某的微信好友拉黑且未给董某发货,刘西松非法获利670元。11、2017年3月9日,被告人刘西松以出售二手相机为由,使用微信与赵某商定价格后,刘西松要求赵某支付货款后方可发货,赵某分别使用支付宝、微信先后向刘西松支付了1095元人民币的相机款,收到款后刘西松便将赵某的微信好友拉黑且未给赵某发货,刘西松非法获利1095元人民币。为了证明其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刘西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在互联网上虚构出售商品信息的方法实施诈骗,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西松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5年5月8日,被告人刘西松以出售二手苹果6手机为由,使用QQ与被害人张某2商定购机价格后,刘西松要求张某2先支付定金,张某2使用支付宝先后向刘西松支付了800元。刘西松收到款后便将张某2的QQ好友拉黑,未给张某2发货,骗取张某2人民币800元。2、2016年5月28日,被害人罗某使用QQ与被告人刘西松商定二手手机价格后,刘西松要求罗某先支付定金,罗某使用支付宝先后向刘西松支付了630元。刘西松收到款后便将罗某QQ拉黑,未给罗某发货,骗取罗某人民币630元。3、2016年6月21日,被告人刘西松以出售二手相机为由,使用微信与被害人朱某商定价格后,刘西松要求朱某先支付货款,朱某使用支付宝先后向刘西松支付了1300元。刘西松收到款后便将朱某的微信好友拉黑,未给朱某发货,骗取朱某人民币1300元。4、2016年8月26日,被告人刘西松以出售二手相机为由,使用微信与被害人陈某商定价格后,刘西松要求陈某先支付货款,陈某便用微信红包先后向刘西松支付了800元。刘西松收到款后便将陈某拉黑,未给陈某发货,骗取陈某人民币800元。5、2016年9月14日,被告人刘西松以出售二手相机为由,使用微信与被害人林某商定价格后,刘西松要求林某先支付货款,林某便用微信先后向刘西松支付了1400元。刘西松收到款后,未给林某发货,骗取林某人民币1400元。6、2016年10月10日,被告人刘西松以出售二手相机为由,使用百度贴吧帐号与被害人李某商定价格后,刘西松要求李某先支付货款,李某用支付宝先后向刘西松支付了1100元。刘西松收到款后,未给李某发货,骗取李某人民币1100元。7、2016年11月7日,被告人刘西松以出售二手苹果6S手机为由,使用QQ与被害人梁某商定价格后,梁某通过支付宝向刘西松支付了2000元。次日,刘西松要求梁某再向其转帐200元才发货,后梁某再次使用支付宝向刘西松支付了200元。刘西松收到款后便将梁某的QQ拉黑,未给梁某发货,骗取梁某人民币2200元。8、2016年11月8日,被告人刘西松以出售二手相机为由,使用QQ与被害人薛某商定价格后,刘西松要求薛某先支付货款,在薛某用支付宝向刘西松支付了500元后,刘西松又要求支付余款,否则不发货,薛某又使用支付宝向刘西松支付了500元。刘西松收到款后便将薛某QQ拉黑,未给薛某发货,骗取薛某人民币1000元。9、2017年1月8日,被告人刘西松以在京东商城使用刘西松的京东白条帮被害人熊某购买6599元的电脑为由,刘西松与熊某商定,熊某分期向刘西松偿还电脑款。双方达成协议后,刘西松便在京东商城以货到付款的方式给熊某预定了一台价格6599元的电脑,刘西松便要求熊某向其支付第一期还款及手续费,熊某看到订单后便用张某3(熊某母亲)支付宝帐号向刘西松支付了第一期还款及手续费800元。次日,送货员将电脑送给熊某时,要求其支付6599元的货款,熊某再与刘西松联系时,已无法联系,刘西松骗取熊某人民币800元。10、2017年3月2日,被告人刘西松以出售二手电脑为由,用微信与被害人董某商定价格后,刘西松要求董某先支付货款,董某便用微信先后向刘西松支付了670元。刘西松收到款后便将董某的微信好友拉黑,未给董某发货,骗取董某人民币670元。11、2017年3月9日,被告人刘西松以出售二手相机为由,用微信与被害人赵某商定价格后,刘西松要求赵某先支付货款,赵某分别用支付宝、微信向刘西松支付了1095元。刘西松收到款后便将赵某的微信好友拉黑,未给赵某发货,骗取赵某人民币1095元。案发后,被告人刘西松家属帮其退赃6995元,天柱县公安局已分别发还给被害人梁某、赵某、李某、熊某、薛某、张某2(其中梁某2200元、赵某1095元、李某1100元、熊某800元、薛某1000元、张某28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西松家属帮其退赃4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西松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2、罗某、朱某、陈某、林某、李某、梁某、薛某、熊某、董某、赵某的陈述,有证人谢某的证实,有搜查笔录、照片、电子数据提取笔录、退赃记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支付宝注册信息、黔东南公(网)检字(2017)0034号电子数据检查报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西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在互联网上虚构出售商品信息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作案11次,涉案金额11795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天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西松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西松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在审理中,被告人刘西松认罪态度较好,且能全部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涉案手机一部予以没收;赃款人民币4800元发还给被害人罗某、朱某、陈某、林某、董某(其中罗某630元、朱某1300元、陈某800元、林某1400元、董某670元)。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刘西松在有期徒刑一至二年幅度范围内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西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2018年3月30日止。)二、涉案手机一部予以没收;赃款人民币4800元发还给被害人罗伟芳、朱静、陈智澎、林翠洁、董强胜(其中罗伟芳630元、朱静1300元、陈智澎800元、林翠洁1400元、董强胜6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欧阳建涛人民陪审员 钟 雯 雯人民陪审员 龙 桂 秀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袁  静书 记 员 龙 集 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