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15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王学峰与王志军、纪学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峰,王志军,纪学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1502号申请执行人:王学峰,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农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芝瑞镇马架子村新房子村民组。被申请执行人:王志军,男,1985年1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农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芝瑞镇上贵村。被申请执行人:纪学敏,女,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农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芝瑞镇上贵村。本院在执行王学峰与王志军、纪学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王志军、纪学敏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穆艳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