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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执15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王学峰与王志军、纪学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峰,王志军,纪学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1502号申请执行人:王学峰,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农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芝瑞镇马架子村新房子村民组。被申请执行人:王志军,男,1985年1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农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芝瑞镇上贵村。被申请执行人:纪学敏,女,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农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芝瑞镇上贵村。本院在执行王学峰与王志军、纪学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王志军、纪学敏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穆艳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