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执12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广坚与被执行人潘陆军、唐正交身体权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广坚,潘陆军,唐正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3执1288号申请执行人:唐广坚,男,195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潘陆军,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唐正交,男,196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唐广坚与被执行人潘陆军、唐正交身体权纠纷一案,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莫端剑审判员 曹祥青审判员 刘爱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秦飞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