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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02民初85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赵学刚与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学刚,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02民初8518号原告赵学刚,男,汉族,1962年8月16日生,户籍地本市南明区,现住本市南明区。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在本市南明区望城路4号。法定代表人何永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波,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010270183。委托代理人龚芮萱,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511928188。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学刚诉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学刚于二○一七年十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学刚撤回起诉。本案未收取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孙颖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璇 来源:百度“”